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等与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3870号
原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处智慧广场**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407426。
法定代表人:黄婷,执行董事。
原告:涂国身,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3711957T。
法定代表人:熊预国,执行董事。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素芳,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双,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前哨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454648。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源清,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张惠良,男,汉族,1956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源清,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建国,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董敏,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源清,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建国,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皜,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源清,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建国,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包建国,男,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傅月琴,女,1963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信用代码91310114630223786H。
法定代表人:熊预国。
第三人:深圳市中恒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处智慧广场**405144030007801156XR。
法定代表人:李志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惠良、董敏、徐皜、包建国、傅月琴及第三人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原告涂国身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9544.28元,应退还原告涂国身99494.28元。
审判长  程胜亮
审判员  尹晓华
审判员  丁明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