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3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318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熊凤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柳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鹿城路808-1、2号。
法定代表人:陆俊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康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伟业路18号楼1919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勤。
上诉人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康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出现新证据,李红旗在本案中对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等基本事实,一审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蔚珏
审 判 员 孔维璌
审 判 员 刘 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志国
书 记 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