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7财保34号
申请人: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318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昊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北松公路4915号影视乐园南大楼108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昊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4,7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2023年4月20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昊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4,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294元,由申请人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