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705执140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沪闵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铜陵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关于上海沪闵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6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狮民二初字第00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照
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