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35635号
原告:北京恒昌威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4号楼8层0832。
法定代理人:王海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军,男,北京恒昌威盾门业有限公司主管。
被告: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三路9号新时代大厦5楼。
第三人:贾海朋,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北京恒昌威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贾海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恒昌威盾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昌威盾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昌威盾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