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8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医仕洁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曹明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向阳,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辛军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欲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回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彭,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医仕洁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医仕洁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安医仕洁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医仕洁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7元,减半收取6203.5元,由上诉人西安医仕洁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雪晴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