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明和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6032号

原告:安徽省明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城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0NKK5Q。

法定代理人:倪井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三路**新时代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0631007G。

法定代理人:辛军山。

原告安徽省明和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省明和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明和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明和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明和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占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武娟

书记员杜文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