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民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
委托代理人:金书强,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鑫世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茌平菜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茌平县鑫世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茌平县交通运输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茌平县鑫世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并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