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45282号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景****之**。
法定代表人:段建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文苑路**v>
法定代表人:朱建荣。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映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斯杰
书记员李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