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华宇世博音乐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海宁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20号
原告:华宇世博音乐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1号楼25层2504室。
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人,上海卓之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文苑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华宇世博音乐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海宁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华宇世博音乐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2022年1月7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宇世博音乐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