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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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2768号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东路12号三层E3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TMR068。
法定代表人:代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镔,******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宁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文苑路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7974235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