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4民初1114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天威东路2069号。
法定代表人:黄同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胜利,男,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张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晓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