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

某某与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24民初3397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95.00元,减半收取计114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