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

某某与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张某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24民初3446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法务),男,1998年3月24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4年9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9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54.00元,减半收取计102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