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8民初2967号
原告:邹新好,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息县,现住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全,系***儿子。
被告: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34421452。
住所:驻马店市高新区丰泽路市粮油质检中心2号楼1单元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全,身份证号码:411528197904082997。
被告:息县东岳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洪有益,男,系该中心学校校长。
被告:***,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息县。
原告邹新好与被告***、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息县东岳镇中心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为了查明事实的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