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好与石振峰、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8民初2967号
原告:邹新好,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息县,现住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全,系***儿子。
被告: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34421452。
住所:驻马店市高新区丰泽路市粮油质检中心2号楼1单元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全,身份证号码:411528197904082997。
被告:息县东岳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洪有益,男,系该中心学校校长。
被告:***,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息县。
原告邹新好与被告***、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息县东岳镇中心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为了查明事实的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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