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487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丰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344214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桦街72号5幢1单元5层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322729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鼎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受理。
审判长李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