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异14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丰泽路市粮油质检中心2号楼1单元3层301。
法定代表人孙玉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鼎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桦街72号5幢1单元5层63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珍,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邢淑贤,女,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
第三人郭健,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中原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3号河南省科学技术馆3号楼。
第三人刘继红,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第三人刘立秀,女,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与河南鼎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润丰公司以股东邢淑贤、郭健、中原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刘继红、刘立秀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为由申请追加该五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06年9月11日,鼎越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万元,刘群霞认缴注册资本30万元,并于2006年9月11日实缴完毕。2009年11月3日至今,鼎越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多次发生变更。2009年12月4日,鼎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150万元,并于2009年12月3日实缴完毕。2013年8月9日,鼎越公司股权结构由李洪持有5%、李娜持有95%变更为郭健持有5%、邢淑贤持有95%;于2016年8月9日变更为邢淑贤持有35%、郭健持有5%、中原公司持有60%。同日,鼎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邢淑贤新增认缴资本297.5万元,实缴0元;郭健新增认缴资本42.5万元,实缴0元;中原公司新增认缴资本510万元,实缴0元,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不变。2017年2月6日,鼎越公司变更股权结构为郭健持有5%、刘继红持有95%;于2018年2月1日变更为郭健持有5%、刘立秀持有95%;于2019年1月3日变更为刘桂英持有5%、刘立秀持有95%;于2020年1月2日变更为刘桂英持有5%、徐玉珍持有95%;2018年4月9日,鼎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100万元。
另查明,润丰公司与鼎越公司之间的债务形成于2017年1月7日。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鼎越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邢淑贤、郭健、中原公司作为鼎越公司的原股东,未履行其新增认缴资本的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其应当在未实缴的范围内对鼎越公司增资后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润丰公司申请追加邢淑贤、郭健、中原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申请执行人润丰公司申请追加受让股东刘继红、刘立秀为本案被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润丰公司提交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邢淑贤、郭健、中原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邢淑贤、郭健、中原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润丰公司清偿(2020)豫17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邢淑贤在其未缴纳出资的297.5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郭健在其未缴纳出资的42.5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中原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未缴纳出资的51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书阁
审判员 朱荣海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