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4465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小界牌村委界牌34号附1号。
被申请人:驻马店同信日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前进大道与东开路交叉口西北角向西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9F7BUP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丰泽路市粮油质检中心2号楼1**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同信日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同信日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142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同信日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142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