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778号
申请人:江苏中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YULPH9N,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朝阳西苑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世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浩月,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2071333M,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金石路**v>
法定代表人:徐云。
申请人江苏中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金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由江苏法保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成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