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35民初26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吊车司机,住西藏聂拉木县。
被告:**,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外来务工人员,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
被告:中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幢4**5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外来务工人员,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与被告**、中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自由支配。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经撤回起诉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洛桑次仁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卓 玛
书 记 员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