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秀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星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12640号
原告:重庆秀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5号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TW4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星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金星北路一段恒昇湘江中心C座8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5045657D。
法定代表人:**慧,总经理。
原告重庆秀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星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秀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秀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