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执保41号
复议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曙光路与满达街职业学院内驾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于清山,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保全异议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冀06民初9-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本院(2020)冀06民初9-3号民事裁定;二、解除对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乌土国用(2012)第xxx号](位于乌兰察布市新区曙光北路东侧)、面积64241.5平方米土地的查封。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冀06民初9-4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本院(2020)冀06执保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0)冀06民初9-4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本院(2020)冀06执保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兰察布市新区曙光北路东侧,土地证号:乌土国用(2012)第xxx号,面积64241.5平方米土地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解除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