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执保26号
申请人: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于清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曙光路与满达街职业学院内驾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254号66栋1单元501。
被申请人:***,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长征西街1号1栋2单元102号。
申请人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冀06民初9-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乌土国用(2012)第0027号、面积64241.5平方米土地(位于乌兰察布市新区三期布拉格东街北侧、曙光北路东侧)”。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冀06民初9-3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向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送达了本院(2020)冀06执保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0)冀06民初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兰察布市新区三期布拉格东街北侧、曙光北路东侧,土地证号:乌土国用(2012)第0027号,面积64241.5平方米的土地,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