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2549号

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

负责人:张士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波,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森,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

法定代表人:于清山,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50389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以投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38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双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郗文卓

书 记 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