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京津沪通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30财保234号
申请人:北京京津沪通商贸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4MA006LF61D。
法定代表人:吴荣辉。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001059740474。
法定代表人:于清山。
地址:保定市新市区。
申请人北京京津沪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北京京津沪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魏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