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大旺万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4财保44号
申请人:河北大旺万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众盛京开五金建材批发市场**G道**。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伟,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地址: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740474。
法定代表人:于清山。
申请人河北大旺万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城建支行(账户:1300********)存款人民币6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审判员 姜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