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5561号之一
原告:***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与淮河道交口(辰泰桥东南角)渤海钢材市场C区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室业务经理,住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与淮河道交口(辰泰桥东南角)渤海钢材市场C区102室宿舍。
被告: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南路东侧、七里河滨河路以北清山漫香林小区板房。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西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于强,总经理。
原告***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以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