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三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恒通电焊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34937号
原告上海三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恒通电焊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恒通电焊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上海三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