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6民初33328号
原告:上海三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飞达纺织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三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飞达纺织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3元,由原告上海三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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