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三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万三电梯有限公司与沈阳高诚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095号
原告沈阳万三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高诚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万三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高诚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万三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三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万三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万三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