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汇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汇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43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35765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汇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南工业园天祥路17号(***水井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1075560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汇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汇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