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湘0802执149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宏鑫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林骏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湘0802民初18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林骏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直至冻结满530000元为止,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林
书记员 覃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