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林骏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宏鑫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林骏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湘0802执149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宏鑫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林骏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到位,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措施应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林骏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林
书记员  覃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