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终560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被告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云南艺术剧院,且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与云南创意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侨城文旅综合项目策划及概念规划设计服务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合法有效。对于“甲方所在地”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经查,云南创意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甲方,在案涉《***侨城文旅综合项目策划及概念规划设计服务合同》中留载有两个地址,其一是“付款信息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81-82号云南省艺术剧院”,其二是“通知和送达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星都国际总部基地03栋”,而云南创意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住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云南艺术剧院。上述“通知和送达地址”的信息仅能说明云南创意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官渡区具有办公场所,无法证明相关场所构成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应以合同甲方云南创意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确定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46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