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5357号
原告:江苏齐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工业集中区纬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齐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齐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齐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38.41元,由原告江苏齐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归 鸿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