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9235号之一
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楼4号南通蓝鸟彩印1号楼A2区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依法作出(2023)沪0115民初192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3,0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撤诉,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人民币373,095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3,095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