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9235号之二 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楼4号南通蓝鸟彩印1号楼A2区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385元,共计人民币2,410元,由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