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9235号
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4号南通蓝鸟彩印1号楼A2区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3,0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3,0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