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佛山坚美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634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坚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南海有色金属产业园自编1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蜗牛咚咚(海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保税港区2号办公楼C21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坚美铝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蜗牛咚咚(海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佛山坚美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作出(2023)沪0115民初663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蜗牛咚咚(海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4,624.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申请人佛山坚美铝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蜗牛咚咚(海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坚美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蜗牛咚咚(海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4,624.8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