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634号之二
原告:佛山坚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南海有色金属产业园自编1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蜗牛咚咚(海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保税港区2号办公楼C21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坚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蜗牛咚咚(海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坚美铝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坚美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943元,合计4,968元,由原告佛山坚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