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4715号
原告: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620弄32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因被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款项,现原告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116.26元,均由原告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