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2财保159号
申请人:上海博兴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072号A24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博兴钢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3,415.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博兴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3,415.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987.08元,由申请人上海博兴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