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博兴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072号A2407室。
被执行人: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本院在执行上海博兴钢管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3)沪0112民初2236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一处,现因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袁 辰
审判员 ***
审判员 凌 祎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