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322民初5454号
原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16297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惠州市森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深沥经济联合社火烧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69LCM4L。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广东磊森智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上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4X3YU5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惠州市森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磊森智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2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2841元,合计6973元,由原告上海申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