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顺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邯郸市洁泰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鸿顺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丛民初字第2866号
原告邯郸市洁泰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宪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志强,系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鸿顺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洁泰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鸿顺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洁泰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洁泰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0元,保全费4690元,共计10760元,由原告邯郸市洁泰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