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4民催7号

申请人:吉林省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

法定代表人:刘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吉林省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吉林省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10400042/21992082,票面金额为3,000.00元;票据号码为10400042/21992083,票面金额为15,000.00元;票据号码为10400042/21992084,票面金额为15,000.00元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省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尽美

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

人民陪审员  马云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