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4民催7号
申请人:吉林省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
法定代表人:刘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吉林省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吉林省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10400042/21992082,票面金额为3,000.00元;票据号码为10400042/21992083,票面金额为15,000.00元;票据号码为10400042/21992084,票面金额为15,000.00元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省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尽美
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
人民陪审员 马云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