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青0104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鸿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市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9)青01民终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维保服务费720000元,迟延补偿金125280元,2018年1-3月的维保费用180000元,诉讼费17035.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5月24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服务费等87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172315.8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民终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282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青0104执67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