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民辖6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体育巷9号隆丰国际大厦15层1501、15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女,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与被告****电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1520000元欠款;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上述诉求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与该院干警***确系亲属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涉及特殊原因,不便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应由其他法院审理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