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2801执保202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景洪顺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西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景洪顺盈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西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支行账号为24×××03账户内的存款23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XX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21年5月28日委托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予以保全,该法院于2021年6月2日在对被申请人云南西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支行账号为24×××03账户内的存款230万元予以冻结时,因云南西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支行无开户信息,故无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执保2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榕玮
书记员 岩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