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西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凤庆县交通运输局、云南西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民终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庆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滇红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子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全,凤庆县凤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西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春漫社区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1栋704E室。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凤庆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西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2022)云092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凤庆县交通运输局未在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凤庆县交通运输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德慧
审 判 员 李世兰
审 判 员 周付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翀
书 记 员 罗 婕